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甘肃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及《甘肃省教育系统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审计实施、审计整改及审计结果运用等。
第四条 学校要加强党组织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党领导相关工作的体制机制。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审计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七条 学校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八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九条 学校支持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当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四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部门(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五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并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对本单位及所属部门(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学校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学校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学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学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学校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学校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处协助校长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处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部门(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部门(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九条 校长应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校长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审计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当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对重大审计事项、重要审计情况、重要审计报告、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意见及整改等情况,要按程序向学校党委请示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探索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部门(单位)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对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实施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学校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工作部署,围绕学校重点工作,结合具体情况,拟订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按照批准的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成立审计工作小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前向被审计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时,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终结,由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报校长审批签发。校长批复后,交由审计处具体办理和督促整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部门(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处要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移交审计档案。
第六章 内部审计整改
第三十四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部门(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履行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职责。已离任的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的被审计部门(单位)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建立审计整改对账销号机制。建立审计整改工作台账,实行“问题清单”“任务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推进审计整改闭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强化审计整改结果的运用。要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和被审计部门(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要纳入所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部门(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部门(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如学校成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处向党委汇报的重大审计事项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