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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开放大学委托审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9-26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委托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委托审计是指在学校审计力量不足或不具备专业资质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参与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执业资质,能够独立承办相关审计业务的专业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资产评估事务所等;外部专家是指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个人或单位。

第四条 委托审计业务主要包括:

(一)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及结算等各个阶段的审计;

(二)财务预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资产管理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审计项目;

(三)需要委托审计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委托审计业务的组织、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核查中介机构及外部专家的审计质量,保证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处和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实施

第六条 根据内部审计业务需要,审计处自主决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具有专业资格和胜任能力的外部专家,并向学校提出审计服务采购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中介机构确定后,学校与其签订审计业务委托合同,明确审计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涉密项目需签订保密协议书。

第八条 审计处对受托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受托中介机构向学校审计处提交正式审计报告。

第九条 受托中介机构完成审计任务、提交正式审计报告时,需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调整明细表、工程量计算底稿等审计证据材料复印件及相关电子文件送交审计处,由审计处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十条 受托外部专家需按照审计处的工作计划安排完成相应的审计任务,并提交相关工作底稿和工作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核)。

第十二条 满足以下条件,学校向受托中介机构支付委托审计费用:

(一)按照合同约定和规范程序实施审计,完成委托审计事项;

(二)出具相关证据材料充分的审计报告(含电子版);

(三)移交全部审计工作资料并提交付款申请书。

第三章 监督评价

第十三条 审计处要采取有效方式,对受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审计工作的情况和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监督和评价结果作为选聘社会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的依据。

(一)检查审计业务约定履行情况;

(二)及时了解委托审计实施过程中采用的审计依据、审计假设和方法是否适当;

(三)及时了解审计取证工作是否到位,程序是否合规,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是否充分;

(四)审核受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的审计报告初稿,对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利用受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服务结果作为审计证据时,应当评价其充分性、相关性及可靠性。受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完成的工作达不到约定的审计目标和质量标准时,审计处有权要求纠正或重新审计。

第十五条 受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应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及时、高质量完成审计工作。

(一)及时与审计处沟通审计过程中的问题及审计结果;

(二)现场勘察、核对工程量等工作,应经审计处安排并派员参与下进行,不能自行直接接触施工方;

(三)审计结果经审计处审核后方能出具审计报告;

(四)保守被审计单位的秘密,在委托审计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之内使用委托审计业务资料。

第十六条 受托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办理委托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并将回避事由及时告知审计处: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业务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业务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审计业务的。

第十七条 存在以下情况时,审计处责令中介机构予以纠正:

(一)受托中介机构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将审计报告、全部审计资料送交审计处的;

(二)受托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审计,审计证据不充分、不健全,导致审计结果不客观的;

(三)受托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第十八条 存在以下情况下时,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拒付审计费用,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审计处要将受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违纪违规情况通报学校采购管理部门,不再向其委托审计项目。

(一)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并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

(二)对可能存在的重大舞弊以及违纪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告知,导致审计结果不客观的;

(三)转包或分包委托审计业务的;

(四)违反保密协议,泄露学校信息,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五)受托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委托业务正常履行的宴请、向被审计单位及与本委托业务有利害关系人索取不正当利益等违反清正廉洁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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